(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凭据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建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汇报
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四章 司法律规执行情况的查抄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审查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罢免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柄,对峙好、美满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造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凭据宪法,造订本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凭据宪法和有关司法的划定,行使监督权柄。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柄的法式,合用本法;本法没有划定的,合用有关司法的划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柄,该当对峙中国共产党的辅导,对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幼平理论、“三个代表”沉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领导,对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路路,确保宪法和司法、律例得到全面有效执行,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柄,该当萦绕党和国度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峙鼎新盛开,贯彻新发展理想,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险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度、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回复。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和司法的执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宪法、司法、行政律例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遵守和执行,守护国度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执行监督,尝试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
各级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该当严格依法行使权柄、推广职责、发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柄,该当对峙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沉和保险人权,守护和推进社会平正正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该当扩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监监工作的参加,充分阐扬代表作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民主集中造的准则,集体行使监督权柄。
第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柄的情况,该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接受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柄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汇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鼎新发展不变大局和人民亲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沉大问题,有打算地铺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的议题,凭据有关司法的划定和下列蹊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律查抄中发现的凸起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品评和定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力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钻研中发现的凸起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能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汇报专项工作。
常务委员会凭据司律例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当局关于环境情况和环境;ぶ副晔迪智榭龅幕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汇报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能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钻研。
常务委员会能够铺排参与视察或者专题调查钻研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汇报,提出定见。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汇报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能够进行专题调查钻研,提出汇报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汇报前,常务委员会处事机构该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定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钻研并在专项工作汇报中作出回应。
第十五条 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该当在常务委员会进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处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汇报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定见;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汇报批改后,在常务委员会进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处事机构该当在常务委员会进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汇报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专项工作汇报由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掌管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人民当局也能够委托有关部门掌管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能够决定将汇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汇报的审议定见交由本级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钻研处置。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该当将钻研处置情况由其处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定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版面汇报。常务委员会以为必要时,能够对专项工作汇报作出决定;本级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该当在决定划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定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汇报。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能够决定将审议定见钻研处置情况或者执行决定情况的汇报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能够组织发展跟踪监督。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汇报及审议定见,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定见钻研处置情况或者执行决定情况的汇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传递并向社会颁布。
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第十八条 本法所称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是指常务委员会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审查和核准本级决算;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领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打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查和核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领、打算的调整规划;
(五)审查和核准预算调整规划;
(六)国有资产治理情况;
(七)当局债务治理情况;
(八)金融工作情况;
(九)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出入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财政经济领域其他沉要事项。
第十九条 国务院该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核准。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该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核准。
决算草案该当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核准的预算所列科目假造,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别离列出,并作出注明。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该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今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打算、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汇报的沉点审查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打算、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核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要作部门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该当将调整规划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领经人民代表大会核准后,在执行的中期阶段,人民当局该当将规划纲领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汇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纲领经中期评估必要调整的,人民当局该当将调整规划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该当对国有资产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成立健全国有资产治理情况汇报造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该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国有资产治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该当对当局债务进行监督,成立健全当局债务治理情况汇报造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该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当局债务治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该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成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汇报造度。
国务院该当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金融工作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核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当局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出入的审计工作汇报。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汇报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当局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汇报。常务委员会以为必要时,能够对审计工作汇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汇报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发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能够组织发展专题调查钻研,提出汇报。
专题调查钻研汇报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能够决定将有关专题调查钻研汇报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本章划定的有关汇报的审议定见交由本级人民当局钻研处置。人民当局该当将钻研处置情况由其处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定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版面汇报。常务委员会以为必要时,能够对有关汇报作出决定;本级人民当局该当在决定划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定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汇报。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能够决定将审议定见钻研处置情况或者执行决定情况的汇报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能够组织发展跟踪监督。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本章划定的有关汇报及审议定见,人民当局对审议定见钻研处置情况或者执行决定情况的汇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传递并向社会颁布。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联网监督,成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造,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力。
第四章 司法律规执行情况的查抄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十二条划定的蹊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鼎新发展不变大局和人民亲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沉大问题,有打算地对有关司法、律例或者有关司法造度执行情况组织法律查抄。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法律查抄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执行。
法律查抄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能够对沉点问题发展专题调查钻研。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精壮、效力的准则,组织法律查抄组。
法律查抄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并能够约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凭据必要,能够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司法、律例或者有关司法造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进行查抄。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该当将查抄情况书面报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凭据必要,能够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发展法律查抄。
有关处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凭据区域协调发展的必要,能够协同发展法律查抄。
第三十五条 法律查抄能够采取座谈会、实地查抄、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大局,深刻相识情况,宽泛听取定见。
第三十六条 法律查抄实现后,法律查抄组该当实时提出法律查抄汇报,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法律查抄汇报蕴含下列内容:
(一)对所查抄的司法、律例或者有关司法造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法律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司法、律例提出批改美满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律查抄汇报的审议定见及法律查抄汇报交由本级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钻研处置。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该当将钻研处置情况由其处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定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版面汇报。常务委员会以为必要时,能够对法律查抄汇报作出决定;本级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该当在决定划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定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汇报。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能够决定将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查抄汇报及审议定见钻研处置情况或者执行决定情况的汇报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能够组织跟踪查抄,也能够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查抄。
常务委员会的法律查抄汇报及审议定见,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钻研处置情况或者执行决定情况的汇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传递并向社会颁布。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审查
第三十八条 行政律例、监察律例、处所性律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的登记、审查和撤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决定和本级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造订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以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景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过法定权限,限度或者褫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势,或者增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使命的;
(二)同司法、律例划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景,该当予以撤销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决定和本级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造订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作出具体划定。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庞注检察工作中具体利用司法的诠释,该当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登记。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度监察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利用司法的诠释同宪法或者司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以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利用司法的诠释同宪法或者司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能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定见。
前款划定以表的其他国度机关和社会集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以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利用司法的诠释同宪法或者司法相抵触的,能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定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能够对报送登记的具体利用司法的诠释进行自动审查,并能够凭据必要进行专项审查。
第四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司法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以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利用司法的诠释同宪法或者司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必要批改或者废止,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改或者废止的,该当提出撤销或者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批改、废止的议案、建议,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司法诠释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登记审查机关该当成立健全登记审查衔接联动机造,对该当由其他机关处置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实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置。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该当每年听取和审议登记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汇报时,本级人民当局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该当派有关掌管人员到会,听取定见,回覆询问。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萦绕关系鼎新发展不变大局和人民亲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沉大问题,能够召开整个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本级人民当拘陌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掌管人该当到会,听取定见,回覆询问。
第四十八条 专题询问该当对峙问题导向,加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专题询问能够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汇报、法律查抄汇报或者其他汇报进行。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发展专题询问前,能够组织发展专题调查钻研,深刻相识情况,宽泛听取定见。
常务委员会处事机构该当实时将有关专题调查钻研汇报和汇总的有关方面定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十条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定见交由有关国度机关钻研处置,有关国度机关该当实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钻研处置情况汇报。必要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能够决定将钻研处置情况汇报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视注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能够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当拘陌其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该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回答。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能够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回答,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回答。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回答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颁发定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以为必要时,能够将回答质询案的情况汇报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回答不中意的,能够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回答。
第五十四条 质询案以口头回答的,由受质询机关的掌管人到会回答。质询案以书面回答的,由受质询机关的掌管人签署。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权柄领域内的事项,必要作出决定、决定,但有关沉大事实不清的,能够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能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能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汇报,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能够礼聘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与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度机关、社会集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使命向其提供必要的资料。
提供资料的公民要求对资料起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该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能够不颁布调查的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该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汇报。常务委员会凭据汇报,能够作出相应的决定、决定。
第八章 罢免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会期间,能够决定撤销本级人民当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能够撤销由它录用的本级人民当驹熹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能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六十条所列国度机关工作人员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能够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六十条所列国度机关工作人员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能够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六十条所列国度机关工作人员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整个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来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凭据调查委员会的汇报审议决定。
第六十二条 罢免案该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罢免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定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定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罢免案的表决选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整个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造订年度监监工作打算,加强工作两全,综合使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汇报、法律查抄、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加强监监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
年度监监工作打算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颁布。
年度监监工作打算能够凭据现实必要作出适当调整。
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凭据本法和有关司法,结合本地现实情况,造订执行法子。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